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提高学院培训效率和质量,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,节约培训费开支,根据《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》、《云南省贯彻<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>实施细则》、《云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》、《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 云南省教育厅培训费管理办法》、《滇西应用技术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4688梅美高官方网站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培训,是指由学院各部门主办,针对本校师生开展短期的岗位培训、任职培训、专门业务培训、初任培训等。
第四条 各部门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、反对浪费的原则,遵从单位内部统一管理,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,保证培训质量,节约培训资源,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。
第二章 培训费预算申报审批程序
第五条 培训申报审批。由组织培训的部门提出申请,《4688梅美高官方网站培训办班审批表》(附件)需列明培训的名称、主要内容、时间、地点、参训人数、工作人员数、经费预算等。培训经费预算在5000元以下的,经组织与人力资源处审核后,报分管组织与人力资源处院领导审批。培训经费预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,在履行完以上审批程序后,须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,培训预算经费在1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,在履行完以上审批程序后,须报院长审批。培训经费预算超过50000元的,须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。
第三章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报销标准
第六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,包括住宿费、伙食费、培训场地费、讲课费、培训资料费、交通费、其他费用。
(一)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。
(二)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。
(三)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、教室、实验实习实训平台、企事业单位场地的租金。
(四)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。
(五)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。
(六)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、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。
(七)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、文体活动费、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、食宿等支出。
第七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,分项核定、总额控制。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,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,培训费用支出结构应合理、据实列支,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。综合定额标准如下:
第八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(税后):
(一)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;
(二)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;
(三)院士、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。
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。
第九条 各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票据,集中办理报销手续。培训费在开支范围内凭发票报销,票据日期应在培训期间。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,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,以及超范围、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。
第十条 培训费报销附件应包括:
(一)经批准的培训预算表及审批文件;
(二)培训通知;
(三)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(格式见附2);
(四)讲课费签收单;
(五)培训机构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、电子结算单等凭据。
第四章 培训组织
第十一条 各部门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,优先选择本院资源承担培训项目。
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应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%以内,最多不超过10人。
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;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;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、健身活动;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、复印机、打印机、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;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、会议费;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“小金库”。
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,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;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,不得提供烟酒等。
第五章 监督检查
第十四条 培训的项目、内容、人数、经费开支等情况,应当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。
第十五条 培训班结束后,各承办部门应当于培训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执行情况(包括培训名称、主要内容、时间、地点、培训对象及人数、工作人员数、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、培训成效等)报送组织与人力资源处备案。
第十六条 各部门(单位)应当自觉接受举办培训及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。学校综合办、总务部、组织与人力资源部要根据职责分工,对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管理、监督和检查。主要内容包括:
(一)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;
(二)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;
(三)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;
(四)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;
(五)是否存在转嫁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;
(六)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;
(七)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。
第十七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,由学校综合办、总务部、组织与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,追回资金,并予以通报;相关责任人员,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;造成浪费的,按照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、《云南省贯彻<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>实施细则》处理。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八条 由学院组织到院外培训的,由学院统一安排、统一支付相关费用,不予报销个人其他费用。
第十八条 参加教育部、省政府、省教育厅等上级单位和部门组织的统一培训以及教育部、省政府、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组织的出国(境)培训不适用本办法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4688梅美高官方网站组织与人力资源部、总务部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: